在办案实践中,我们会经常遇到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不服,认为证据有瑕疵或与事实有出入,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在此向大家提供一些救济途径。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对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经很明确的定性为证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相关证据。司法实践中,上级部门作出撤销下级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的可能性较小,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因为对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严格的备案程序,基层事故处理单位对事故处理时其实已经渗透了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意见。
另外,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来讲,还有一种救济手段,即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这需要有力的证据,涉及的问题比较专业,如果当事人自己把握不好的,最好及时寻求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的帮助。
最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信访程序获得救济。但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只有在用尽司法救济以后才能启动信访程序,而且信访的成本较高,效率较低,所以还是尽量避免走到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