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由此可知医疗费的计算应以合理支付为必要,且该费用的支付应与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如受害人擅自转院、自购药品、接到医院的出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自行重复检查的费用等便不属于该起交通事故医疗费范畴。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的均不予赔偿。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诊治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医疗费支出的单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其他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各项医疗单据的保管。正所谓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如果医疗单据丢失,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无证据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将很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