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它贯穿整个交通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事故认定书的及时作出对当事人责任的划分、民事责任的承担至关重要,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认定期限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然而,在一些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错综复杂,事故认定迟迟不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做检验、鉴定、询问、调查等工作;二是事故认定书办案交警已作出,但秘而不宣,原因在于事故认定一旦宣布将影响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的垫付,不利于稳定受害方家属的情绪,增加社会矛盾;三是有些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忙不过来,压案现象严重;四是某些案件办案交警内部争议较大,需向上级部门请示备案,一来二去的自然就拖延了时间。基于以上诸种原因,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律师适时介入有时能够促进事故的依法快速处理,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大多数当事人想当然的认为只有在调节无法达成时到了法院打官司才需要律师。律师除了在诉讼阶段介入外,还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介入交通事故的认定程序,进行取证,到交通管理部门查看案卷和现场照片。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事故认定异议的救济途径,如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由于赋予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时间较短,加之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法律,往往对事故的认定持有异议也不知如何救济,而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由于其是有国家公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具有权威性,在诉讼阶段法院对认定书的采信度较大。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要想在诉讼阶段推翻,则需要更有证明力的证据,实属不易。因此,律师的介入,对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律师可以利用其专业技能,请求交通事故鉴定部门进行检验、鉴定等。
总之,律师早介入不但可以问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而且可以帮助当事人寻找、固定证据,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