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安厅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8年度有关统计数字,制定了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该标准自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介绍,在新的计算标准中,道路交通事故伤亡者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将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每人每天110元住宿费和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
2008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4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690元。按此计算,从今年5月起,我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年)分别为282920元和73800元。
序号 |
项 目 |
标准(元) |
1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4146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3690 |
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9627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2985 |
3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2138 |
4 |
全 区 城 镇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分 行 业 年 平 均 工 资 |
农、林、牧、渔业 |
13997 |
采 矿 业 |
22528 |
制 造 业 |
21644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35162 |
建 筑 业 |
22300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28899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39506 |
批发和零售业 |
18824 |
住宿和餐饮业 |
13904 |
金 融 业 |
50202 |
房 地 产 业 |
23872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0077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
31683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7601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19819 |
教 育 |
25125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28360 |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
29732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32239 |
5 |
住宿费每人每天 |
110 |
6 |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
40 |
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