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笔者从三坊七巷保护修复项目拆迁指挥部获悉,《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正式出台。17日,鼓楼区15个动迁小组200多名工作人员开始入户宣传该细则。
拆迁补偿原则
据悉,此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与异地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人按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或承租直管公房面积按规定换算成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2.住宅产权调换:若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增加异地安置地段等级差(鹤林新城安置地增加30%、丞相坑安置地增加25%、凤湖安置地增加10%)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上靠标准房型后,被拆迁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上调一个标准房型安置。
标准房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平方米。另外,凤湖安置地、丞相坑安置地提供105、120、135平方米房型(上述三种房型由不高于90平方米房型组合而成)。被拆迁人选择凤湖安置地、丞相坑安置地安置房增加异地安置地段等级差面积后,可安置面积超过135平方米房型,或者选择鹤林新城安置房增加异地安置地段等级差面积后,可安置面积超过90平方米房型的,可分房型安置,原则上应从面积大的房型分起。分房型安置的,只享受一次上靠、上调。
3.营业性用房的拆迁补偿
(1)被拆迁人持有营业性用房证件(指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且实际为营业性用房的按营业性用房补偿。
(2)拆迁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的房屋,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认定补偿: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屋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补偿。
②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巷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沿街巷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其余20%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屋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补偿,但搬迁奖励和货币补贴可按营业性用房标准补偿。
4.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适用于货币补偿。
5.被拆迁房屋属于以下情形的,只作产权调换:
(1)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拆迁公有房屋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拆除有抵押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权人未清偿债务的。
6.拆迁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
7.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私房、单位房: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公房:建筑面积=租折内自用使用面积×1.3。
8.协商期限为90天(2007年6月16日—2007年9月13日)。
奖励办法
1.困难户拆迁补偿:
(1)对享受低保的困难群众,人均建筑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安排廉租房。另外,在协商期内搬迁的按计户依据再给予每户3000元的安家费。人均面积少于10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将房屋区位补偿款(2998元/㎡)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代管后,可以申请安排廉租房。
(2)对原产权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的困难户,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乘以房屋区位补偿单价(2998元/㎡)给予困难补贴(对现有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单户产权面积少于45㎡的,不享受困难补贴的优惠政策)。
2.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0年1月1日,将沿街巷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的,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可按沿街巷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其余40%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屋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补偿,但奖励和货币补贴可按营业性用房标准补偿。
3.在下列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照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和办公类房屋被拆迁人,在2007年8月24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封房的,按300元/㎡给予奖励;在2007年8月25日至2007年9月13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封房的,按150元/㎡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被拆迁人,在2007年8月24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封房的,按100元/㎡给予奖励;在2007年8月25日至2007年9月13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封房的,按50元/㎡给予奖励。
(3)工业、仓储类用房的被拆迁人,在2007年8月24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封房的,按100元/㎡给予奖励;在2007年8月25日至2007年9月13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封房的,按50元/㎡给予奖励。
(4)营业性用房的被拆迁人,在2007年8月24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封房的,沿次干道的按800元/㎡给予奖励,沿小街巷的按400元/㎡给予奖励;在2007年8月25日至2007年9月13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封房的,沿次干道的按400元/㎡给予奖励,沿小街巷的按200元/㎡给予奖励。
(5)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附属物的被拆迁人,在2007年8月24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封房的,按150元/㎡给予奖励;在2007年8月25日至2007年9月13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封房的,按75元/㎡给予奖励。
4.无产权建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产权未登记的房屋,确系作为使用人居住,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主体搭盖年限较久的、在协商期限搬迁的,可按实际丈量建筑面积参照榕委办[2004] 68号《关于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有关条款确认拆迁补偿面积,但不可单独立户。
搬迁补助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1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200元,按200元计算。
产权调换房属拆迁人提供的,其临时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原面积不足30㎡按30㎡计算)。
房屋搬迁及选房办法
1.由拆迁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材料交由被拆迁人核对,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应按规定时间及时确认。
2.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办理结算手续。
3.承租直管公房的被拆迁人,搬迁前应向区房管局或当地房管所办妥退租手续。
4.被拆迁人应当按拆迁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搬迁完毕,办好封房移交手续,并将被拆迁房屋完整无损交拆迁人验收接管。若擅自拆除损坏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应负责赔偿。逾期未搬迁的,则不办理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5.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在2007年7月30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于2007年8月2日前搬迁封房的,于2007年8月5日集中在鼓楼区光禄坊26号鼓楼区第三中心小学(以下简称鼓三小)内抽取选房顺序号;在2007年7月31日至2007年8月24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于2007年8月27日前搬迁封房的,于2007年9月1日集中在鼓三小抽取选房顺序号;2007年8月25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并封房的,被拆迁人按搬迁封房先后顺延领取选房顺序号。
6.被拆迁人选房顺序号
属于《广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修复保护办法》中确定的三坊七巷28处文物保护单位及131处古建筑的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被拆迁人应将房屋原封不动地交由拆迁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内的门、窗、格栅、木雕等硬木构件或石构件拆除,不得给原房造成损害或变动。如房屋产权性质属于私有,且原房未作任何变动和损坏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再给予100元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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